《周卫东身份证与退伍证》

(第三集)讲述:周卫东2015年12月遭遇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及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非法期货欺诈。原创2024-03-2512:42·善良路虽远行则必至。

(第四集)讲述:天矿所未被立案侦办的原因之谜?原创2024-03-2618:59·善良路虽远行则必至。

(第五集)讲述:通过天矿所与史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3165号》,讲述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案件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均认定双方合同存在仲裁约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周卫东的起诉,(2017)津02民初19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津民终470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卫东的再审申请,(2019)最高法民申3412号。原创2024-03-2819:18·善良路虽远行则必至。

(第六集)讲述:通过天矿所与史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3165号》,讲述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案件仲裁结果。在经历了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后,按照法院裁定书的指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承担60%责任,周卫东承担40%责任。裁决类似菜市场上的买卖(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74号。原创2024-03-3002:56·善良路虽远行则必至。

(第七集)讲述:天矿所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法院强制执行为0。


天矿所有13个案件被各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0,天矿所及其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刘瀚锴未履行的债务。















天矿所,2023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号(2023)粤01民终3165号。


天矿所长期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虚假宣传是其主要方式之一,蒙蔽了广大投资者,使其成为被欺诈的对象。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津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周卫东,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苑新村14幢5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旭,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慧,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浙商大厦B座2910室。法定代表人:袁瑞兰,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工业园华明大道20号B3座109室。法定代表人:司马亚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周卫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7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3595.4元,执行费15636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法院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对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易融汇(天津)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工商登记的股权、对外投资、车辆、财付通、网银在线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对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临空支行12XXXXX19_1和工行天津佟楼支行03XXXXX25等两个账户按照申请执行标的做了冻结,但冻结金额为0。本院专程到天津市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两个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做了调查也未发现不动产登记情况。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处置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某

审判员戴某某

审判员王某

2021年7月2日

下一集,将讲述:易融汇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法院强制执行为0。